隨著因借款人(債務人)違約而導致的P2P平臺倒閉、跑路現(xiàn)象的增多,平臺訴訟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對象。由于P2P平臺出借人(注冊投資人)眾多,資金出借以100元起步,借款人(債務人)每筆借款人數(shù)可能較多,一旦發(fā)生訴訟則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引起一系列復雜的訴訟主體資格或者訴訟操作難題。本文結(jié)合目前我國P2P平臺實務操作過程中的通常做法,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準繩,對P2P平臺的訴訟幾個復雜法律問題作一探討。
一、在平臺純居間情況下借款人違約時訴訟主體
平臺純居間情況是指P2P平臺既不以連帶責任身份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平臺自身也不以出借人身份借款給債務人,此兩種情況下,P2P平臺就是純居間人身份,平臺自身的經(jīng)營收入依靠從借款人(債務人)處收取居間服務費維持平臺生存發(fā)展。這也是目前監(jiān)管機構大力提倡的P2P平臺的發(fā)展之路。在此種情況下,如發(fā)生借款人違約或跑路情況,出借人未能按期收回本金收益時,出借人若以訴訟方式解決借款糾紛,此時的訴訟主體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出借人自己直接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借款人。此時,借款人是被告,在平臺純居間情況下借款人違約時,P2P因純居間人身份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在借款人為一人,而出借人為多人即“一對多”情況下,有可能為共同訴訟,即當事人(此處指原告)為2人以上的普通共同訴訟案件。符合P2P普通共同訴訟案件的條件是:兩個以上的出借人就同一借款人違約向同一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合并審理符合共同訴訟目的,法院認為可以合并且當事人愿意合并審理。
但此種出借人自己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訴借款人的借貸違約之訴操作起來有相當難度。主要是出借人在出借給借款人時候是通過平臺注冊后以投注借款標形式出借的,出借時并不知道借款人是誰,詳細住址在哪兒,甚至離開了P2P平臺的幫助根本就不知道借款是否真的到了借款人賬上。因此實踐中操作起來并不便利,不利于出借人便捷、高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由P2P平臺以名義債權人身份起訴借款人。此時,因P2P平臺是名義債權人而充當原告,借款人是被告。所謂名義債權人是P2P平臺與注冊在該平臺的出借人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在借款人違約時,出借人同意將債權人的身份讓渡于該P2P平臺,由P2P平臺以債權人身份直接起訴借款人。此處名義債權人與訴訟代理人不同,名義債權人是直接以自己的身份起訴借款債務人,而訴訟代理人是代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起訴或者應訴,代理人本身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名義債權人本身還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起訴借款債務人。此種訴訟方式的好處在于P2P平臺自身完全掌握著借款債務人的全部資料,便于集合全體債權人,節(jié)約司法資源,效率高同時可操作性強。
二、在平臺承擔擔保責任情況下平臺倒閉或跑路時訴訟主體
在P2P平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時,若出現(xiàn)借款債務人違約或者P2P平臺倒閉、跑路情況,此時的訴訟主體分為幾種:
一是借款債務人違約,而P2P平臺正常營業(yè),此時,若出借人以原告名義起訴,則可以借款人或者P2P平臺為被告,或者以借款人、P2P平臺為共同被告。
二是借款債務人并未違約,而P2P平臺卻因種種原因倒閉或跑路時,此時,若出借人以原告名義起訴,則只能以P2P平臺為被告人,若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借款債務人違約,則也可以借款債務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
P2P平臺之所以承擔擔保責任,在目前的P2P發(fā)展階段,也是出于無奈。主要原因是若平臺無擔保,則沒有投資者愿意在平臺上注冊成為資金出借人,若以第三方代替平臺擔任擔保人,則至少2%的擔保費又白白被他人享有,與其如此,不如由平臺自身承擔擔保責任。
三、在其他情況發(fā)生時訴訟主體
實踐中,當借款人作為債務人違約,P2P平臺實力強大又敢于擔當,該平臺一般會將出借人對借款人的未實現(xiàn)債權買過來,由平臺先行墊付出借人未收回的本金與利息,然后以債權人身份行使對債務人的追索權。此時若P2P平臺起訴,則P2P平臺公司是原告,借款人是被告。
此種情況,通常適用于出借人(注冊投資人)眾多,且出借人借出金額較小的情況。如果由出借人各自起訴,事實上很難執(zhí)行。因為注冊投資人分散在不同地域,出借人簽署訴訟文件的難度較大,在實踐中較難操作。如果從有利于追討的角度看,由P2P平臺進行債權受讓,并統(tǒng)一進行追討是比較好的做法。此種方式可以達到P2P平臺在一開始就利用與出借人(注冊投資人)簽訂協(xié)議成為名義債權人進行訴訟追索異曲同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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