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消息,2021年3月3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xù)時間長,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十薈團”在廣州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xù)時間長,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1.責令改正;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以上合并罰款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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