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喜隆多大火賠償責任終審確定 麥當勞被判擔責45%)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2013年10月11日,石景山區(qū)喜隆多購物廣場發(fā)生大火,后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麥當勞公司內蓄電池充電過程中發(fā)生故障導致,此后有351個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戶獲得了賠償,如今火災已經過去4年多,事故責任方的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發(fā)生糾紛,三責任方對此前法院確定的民事賠償比例未達成一致。
11月20日上午,這一案件的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當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承擔45%、45%和1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大火燒了8個多小時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內的一個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fā)生電氣故障,導致喜隆多購物中心發(fā)生火災,大火持續(xù)了8個多小時,過火面積共計3800余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估算值為人民幣1308.42萬元,滅火過程中2名消防警官犧牲。
2016年12月,關于這場大火的刑事部分宣判。法院判決涉案的2名麥當勞門店負責人和3名喜隆多購物中心相關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6個月。
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賠償款2187萬元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石景山區(qū)喜隆多購物廣場“10?11”較大火災事故的通報》(下稱《通報》),認定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麥當勞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喜隆多公司)對火災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農工商總公司(下稱農工商公司)負有一定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為妥善解決小商戶的賠償工作,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各種費用。
據了解,火災事故發(fā)生后,石景山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共處理351起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戶起訴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其中確定三方共同擔責的有298件,共計賠償金額為1464萬余元,而這部分錢為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還有51件為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麥當勞公司也已經墊付了賠償金473萬余元,還有2件為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農工商公司自己承擔的責任,其中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支付了26萬余元,此外還有訴訟費、評估費等等,麥當勞公司一共先行墊付了2187萬元。
火災發(fā)生四年后再追償
先行墊付錢后,在火災發(fā)生后的四年后,麥當勞公司將喜隆多公司和將購物中心的經營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權人農工商公司、租賃方北京日東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日東升公司)訴至石景山法院。
麥當勞公司認為以上三方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均有一定責任,應該對麥當勞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評估費、訴訟費等款項,共計2187多萬元承擔責任。
石景山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因《通報》并未認定日東升公司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故麥當勞公司對其的追償,法院未予支持。
2017年8月17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分別支付麥當勞公司990多萬元,161多萬元。
一審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現場:上訴人稱不應該根據《通報》定責任
11月20日上午9點半,二審案件在一中院開庭。據悉,該起重大火災事故民事賠償之后的追償,屬于這起大火引發(fā)的系列訴訟的尾聲,也是這次火災引發(fā)的系列訴訟中標的額最大的一起案件。
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提出上訴,認為事故賠償責任比例劃分不合理,且不應依據《通報》作為本案認定民事責任的依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麥當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喜隆多公司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不論是消防還是安監(jiān)部門,認定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麥當勞餐廳內蓄電池發(fā)生電氣故障所致,在火災初期和火災蔓延擴大過程中,麥當勞相關人員的處置,以及其自行設置的燈箱、廣告牌,都與火災事故有著直接關系。
另外,喜隆多公司認為,“對于這場大火,喜隆多公司僅有間接和次要責任,承當45%的責任太重,麥當勞公司負主要責任?!?/p>
農工商公司認為,自己并不負任何責任,“我方是產權人,購物中心的消防安全應該由實際的租賃方、經營者具體負責,行政機關做出的《通報》不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p>
被上訴人麥當勞和日東升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后,審判長詢問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調解,四方皆同意,然后在隨后的調解時,四方分歧太大,不能達成一致,法官宣布不再調解。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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