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李國慶“搶公章”: 最壞的結局是“股東主張解散”

文/巨曉平 北京盈科律所 高級合伙人

當當網創(chuàng)始人李國慶26日帶5人到當當網辦公區(qū),奪走了當當網財務章等幾十枚公章,并發(fā)表《告當當全體員工書》宣布,通過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成立了新的董事會和《公司章程》,俞渝不再任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自己將全面接管公司。

“搶公章”接管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能贏得管理權之爭?

針對這個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簡單陳述以下幾點意見:

一、大股東不必然控制公司

我們平常所謂大股東,有兩個概念,一種是絕對的大股東,比如擁有三分之二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另外一種是相對的大股東,雖然不擁有上述比例表決權,但在所有股東中擁有表決權最多的股東,比如上市公司大股東。

基于上述概念,我們討論下大股東是否必然控制公司,在《公司法》有兩個概念,一個是控股股東,一個是實際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guī),:(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所以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并不必然控制公司,也就是不必然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通過相關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認定出來的結果,比如一致行動人。所以李國慶要實際控制公司,需要在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及財務決策形成實質性影響對公司形成實際控制,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動,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才能實現實際控制公司的目的。

二、李國慶所述的臨時股東會決議效力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關于股東會召集程序,公司法規(guī)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前提條件是“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所以,如果沒有履行這個前置程序,李國慶所述的臨時股東會可能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另外,如果章程沒有特殊約定,比如豁免臨時股東會提前十五天的通知義務,李國慶的臨時股東大會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也會面臨被撤銷義務。目前看,這個臨時股東會決議應該不涉及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被主張無效的可能。

關于臨時股東會表決方式主要體現為表決權的行使,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其表決可同股同權也可不同股同權,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限制股東表決權,分紅權等權益,同時也可以通過一致行動人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但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表決是按照全部擁有表決權的持股比例進行表決,而股份公司是按照經通知到場的參與股東會的股東(股東代表)擁有的表決權為表決基數的,當當網在私有化后按外部信息判斷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應當是以全部表決權為基數判斷股東會表決的效力。股東會決議一般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前者是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后者需要三分之刃以上表決權通過,一般董事選舉都會是三分二以上表決通過,所以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決定了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決定了李國慶對高管任免的效力,公司高管一般都是由董事會聘任。

最終當當網歸屬,有可能要看李國慶、俞渝兒子表態(tài)。

依據公開信息,李國慶主張的自己與俞渝婚姻存續(xù)期間合計持股91.71%,基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目前實際持股45.855%,但夫妻存續(xù)期間取得股權的財產性權利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不等同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股權表決權可以在夫妻之間平均分配。按《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李國慶僅能行使登記在其名下的27.51%股權的表決權。如果法院依法判決兩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李國慶就有機會持有當當45.855%的股權。據傳俞渝名下的股權,有一部分是代持其兒子的。那么誰最終擁有絕對表決權,可能要看其兒子支持誰了,這也是我們不建議公司將股權架構設計成“四三三”、“四四二”等比例的原因,看著是大股東,但決議時誰能獲得支持反而要看小股東支持誰,實際公司反而受小股東控制,這就是風險。

三、李國慶“奪取”當當網公司公章等印鑒后,也不能必然控制公司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法定機關,其也是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對外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對內有權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公司證照印章等作為公司財產和公司經營活動中進行意思表示的手段,應當由公司法代表人進行管理。當當網如果需要獲得公司證照印章的使用權,應當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更換選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由股東會通過決議形式產生,所以如果李國慶的臨時股東會被撤銷或無效,其也沒有擁有公司印章使用權的權利。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規(guī)定,對公司印章的蓋章行為的效力認定,主要要審查使用人在蓋章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從而確定簽章的相關文件的效力。這里的代表權即要看在蓋章時的蓋章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要看是否取得公司的合法委托,要按照“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處理相關案件。所以李國慶“奪取”當當網公司公章等印鑒后,也不能必然控制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公告公司印章無效,重新申請刻制印章。

四、“搶公章”大戲之后,當當網何去何從

根據目前現狀或者李國慶、俞渝離婚后,當當網運營公司有可能出現股東會無法表決、董事長期沖突等“公司僵局”,依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因此,當當網會面臨股東主張解散的風險,當然這種結果是最壞的結果,如果因為公司僵局,股東不能達成共識,經營業(yè)績下滑,公司價值被低估,不排除被收購的可能,引入新的股東,平衡各方利益,以求尋找當當網新的發(fā)展,畢竟當當網其品牌、渠道等還是很有價值的,被收購也未嘗不是一種良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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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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