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報訊 信息時代下,很多人都會不同程度地接觸到他人的個人信息。如果未經同意而將這些個人信息予以泄露、販賣,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渝北男子易某就利用網管的便利,與男子嚴某竊取公司上萬條客戶信息,并轉賣給他人。近日,渝北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9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被判處罰金。
去年4月,易某利用擔任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科技公司)網絡管理員的職務便利,掌握了該公司計算機系統(tǒng)的登錄賬戶和密碼。隨即,易某在其住處使用該賬戶和密碼,多次進入科技公司的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在公司購買產品的客戶訂單信息共計371條,并出售給他人。
同年6月,易某與嚴某商議,由易某提供登錄科技公司計算機系統(tǒng)的賬戶和密碼,嚴某使用批量抓取信息的軟件,從科技公司的計算機系統(tǒng)中抓取10815條客戶訂單信息,并出售給他人謀取利益。其中,將上述信息中的720條信息出售給張某。
接下來,張某在四川省廣漢市的家中,使用昵稱為“漫步云間”、“手拿爽歪歪”、“魚死網破”等QQ賬號,在互聯(lián)網上轉賣公民個人信息牟利。偵查人員從其電腦中發(fā)現公民個人信息共計49489條,其中張某從嚴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720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嚴某、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jié)嚴重,3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不等。
提醒
獲取他人信息
應合法并確保安全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信息時代下,公民的個人信息數據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這也是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買賣行為多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3月15日,新通過的《民法總則》也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法官提醒市民,在從事經濟交往活動過程中,一定要樹立安全意識,千萬不要將個人信息隨意泄露給他人,同時也切不可抱著僥幸心理從事此類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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