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壟斷監(jiān)管機構根據投訴已經對谷歌展開調查,投訴人指控該公司濫用其應用商店的壟斷地位在印度推廣其支付服務。
本周一,印度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印度競爭委員會(CCI)在發(fā)布的關于對谷歌進行反壟斷立案的公告中表示,該機構將審查的訴求為,Android制造商是否在Android智能手機的設置過程中突出推廣谷歌的Google Pay(以及手機銷售商是否有選擇權避開這一點);谷歌應用商店Play Store的計費系統(tǒng),是否被設計得對通過UPI便利支付的應用和用戶都不利。
不愿意透露身份的投訴者聲稱,除了谷歌Play Store的計費系統(tǒng)有利于Google Pay應用外,通過Play Store下載程序的應用內購也被強制要求支持Google Pay服務,“如果他們想在Play Store上架”,他們必須為此支付“高額傭金”。
投訴者還表示,谷歌“不公平”地扭曲了Play Store的搜索結果,讓其偏向于Google Pay應用,而非其它應用。但CCI沒有調查這一指控,因為沒有足夠的支持證據。
投訴者稱,谷歌非法地操縱其功能應用列表,如“編輯選擇應用”、“用戶選擇應用”和“頂級免費應用”等,明顯地偏向于自己的應用;通過操縱Play Store的搜索廣告算法,支持Google Pay。
CCI表示,“投訴者指出,谷歌在印度的行為與蘋果在歐洲的行為有相似之處。就像蘋果的強制要求一樣,谷歌要求應用程序開發(fā)人員專門使用Play Store的支付系統(tǒng)和Google Play應用內賬單,在Play Store購買應用或在應用內購買商品和服務。而且,向應用開發(fā)人員收取30%的傭金,讓他們使用Play Store的支付系統(tǒng)和Store的Google Play應用內賬單。”
谷歌對CCI表示,Android“在印度并不擁有壟斷地位,它面臨著來自功能手機OS(操作系統(tǒng))的強有力競爭。
但據研究公司Counterpoint的數據顯示,印度99%的智能手機都是基于Android操作系統(tǒng)。對其它指控,谷歌也提出了異議。例如,谷歌稱其30%(有時是15%)的服務費并非隨意的,它基于市場并且是合法的、有利于競爭。因為收取服務費能夠讓谷歌支付第三方費用,支持其對Google Play大量而持續(xù)的投資,其中包括其為應用開發(fā)者開發(fā)的大量資源。
如果投訴人的指控被認為是可信的,谷歌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印度2002年競爭法第4節(jié)的各項規(guī)定。
Google Pay是印度最受歡迎的支付服務之一,其競爭對手包括沃爾瑪的PhonePe、Paytm以及一系列其他支付應用。截至上個月,在印度,沃爾瑪的PhonePe市場份額略高于谷歌Google Pay。(天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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