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共享單車死亡事件”買單?

日前,國內(nèi)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今年3月,一位11歲的上海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后不久,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向其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目前,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OFO存在安全隱患

類似的共享單車事故,已有多起見諸報端。雖然圍繞共享單車的安全事故和安全爭議一直未曾停息,但傷亡家屬向ofo公司提出數(shù)百萬元索賠的,該案仍屬全國首例。如果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索賠和追責,仍脫不開基本的法律和事實厘清。

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未滿12周歲的孩子使用共享單車是個繞不開的問題,共享單車公司應該采取措施讓這些孩子無法使用,盡到足夠的識別的義務。目前各家運營商在注冊賬號的過程中均需要用戶輸入身份證號信息和真實姓名做驗證。如果輸入的相關信息未滿12周歲,均無法成功注冊。但是在使用與解鎖過程中,ofo并未向用戶明確告知年齡限制的相關規(guī)定,也無法審核使用者與賬戶注冊者是否為同一人。ofo每一個車牌號碼所對應的機械鎖密碼都是固定的,只要記住對應車牌號碼的密碼就能開鎖,便能免費使用。有些人使用單車之后經(jīng)常忘記將密碼打亂,其他人使用的時候不需要密碼,直接按開鎖鍵就能用車,經(jīng)常有小學生利用這一漏洞騎車。而且機械鎖長時間使用之后,密碼對應的數(shù)字鍵會松動,這樣即使車的密碼被打亂,也可以輕松“破解”。

綜上, ofo落鎖后容易被打開或破解,認證無法有效過濾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車身上無明顯警示標識,這些都是共享單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給發(fā)生類似悲劇埋下了隱患。因此,死者家長起訴共享單車公司有法律上的理由。

家長亦應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若共享單車運營商允許12周歲以下兒童注冊使用共享單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兒童本人或第三人受傷的,共享單車的運營商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若共享單車運營商在用戶注冊時,明確限制12周歲以下兒童進行注冊,但未滿12歲的兒童擅自開鎖并使用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根據(jù)《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應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一個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對很多事情可能缺乏認識、理解不到位,這就需要父母進行耐心教育與正確引導,尤其是關于孩子的安全問題,父母再小心也不為過。因此,若因為監(jiān)護人未盡相應的監(jiān)護職責,導致孩子違法騎車而傷亡,監(jiān)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堅持歸責原則

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該上海男孩未滿12周歲,騎著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而肇事司機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這意味著,即便ofo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最多也只是部分責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過往判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男孩父母878萬元的賠償請求。

有人可能會想到發(fā)生在今年1月份的首例共享單車用戶索賠案。北京的馮先生在使用ofo時,因車輛剎車失靈,導致面部著地,牙齒當場折斷5顆、缺損1顆,唇部、面部受傷嚴重。馮先生因不滿保險賠償,將ofo運營方訴至法院,但是該案最終是以和解形式結案的,最后的賠償數(shù)額并非法院判決確定。我們也確實經(jīng)常看到美國法院在人身損害領域的天價賠償案例,但此種現(xiàn)象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關系緊密,在世界范圍內(nèi)并不多見。

共享單車是新生事物,很多法律問題亟待厘定。至于本案如何劃分責任,共享單車公司被訴到底冤不冤,還是等待法律的判定吧,這是我們面對新生事物所繞不開的法制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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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誰該為“共享單車死亡事件”買單?
日前,國內(nèi)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今年3月,一位11歲的上海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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