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報紙角落一條不起眼的聲明,竟牽出估值超100億公司的財務爭奪戰(zhàn))
將中超版權賣出5年80億元的天價,2016年收入達到15億元的中超聯(lián)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在近日上演了一出“丟章”懸案。
據《21世紀商業(yè)評論》在2015年的報道,一位私募曾表示,中超公司的估值最少在100億元。
中超公司登報掛失印章
在2月8日出版的《北京晚報》上,一條啟事引起了外界的注意,中超聯(lián)賽有限責任公司刊登了一則聲明,稱:
中超聯(lián)賽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109340866)不慎遺失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特此聲明。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條被“藏”在《北京晚報》第18版的啟事被網友截圖并上傳后,立馬引起了大眾關注——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均為公司的重要用章,在公安局備案并擁有專屬的代碼。中超公司竟弄丟了財務章和法人名章,較為蹊蹺。
在遺失聲明登出后,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前財務主管蘇小春對《新京報》表示,中超公司這兩枚印章目前在他手中,并未丟失。
2月12日上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聯(lián)系到了蘇小春,他表示:
印章確實仍在我手中。中超公司知道印章并未丟失,只是想通過登報掛失的方式重新制作新的,讓我手里的公章作廢。
根據相關規(guī)定,公司登啟事作廢舊公章,掛失聲明三天之后,就可以開一個公安部門的證明,并重新刻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和財務章。一旦新印章刻好后,蘇小春原來的公章也將就此作廢。
“我原來是足管中心的財務主管,自從新的中超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財務章和法人名章一直都在我手中。財務賬目也都要經我審核、蓋章才能通過。我的職位就是當時中超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碧K小春表示。
那么,財務總監(jiān)為何不直接交出印章,反而讓中超公司走上了“登報掛失”的道路呢?
據了解,2017年1月時,中超公司曾召開董事會,決議取消蘇小春的財務審核權,要求其交出兩枚印章。作為公司監(jiān)事的蘇小春沒有到場,此后,他認為會議的程序、理由都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因此拒絕接受這次決議。
“如果交出這兩枚印章,我認為就是我業(yè)務上、責任上的雙重失職。當時的董事會流程不合規(guī),決議就應當是無效的。公司現(xiàn)在又用‘丟章’的方式欲拿財務權,我認為這也不是誠實的做法。”蘇小春表示,中超公司若走正常渠道,那他沒有理由不配合。目前,足協(xié)所在地區(qū)的公關機關已經就此事展開調查。
為了解更多,記者致電中超公司副總經理陳永亮,在說明來意后,對方以“目前不方便說什么”為由婉拒了記者采訪。
雙方糾葛起于2015年
目前仍擔任中超公司監(jiān)事的蘇小春,實際上已是一位中超“老臣”。蘇小春介紹,早在1994年時,他就進入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下簡稱足管中心),并在2007年時競聘為財務主管,此后多年負責財務工作。
“我可以說參與了中超公司的整個創(chuàng)建,包括從籌備到運行。當時中超公司在工商局注冊,也都是我全程辦理的,我還是工商局蓋章時的被委托人。”蘇小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談起了往事。
雙方糾葛開始于一年多前。據悉,2015年9月,“足管中心”根據足改方案和《中國足球協(xié)會調整改革方案》,要求工作人員根據個人意愿一次性選擇去留,蘇小春選擇進入中國足協(xié)工作,但“足管中心”又于2015年11月23日將蘇小春調往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蘇小春對此不接受。隨后,其將“足管中心”訴至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后者作出“足管中心”繼續(xù)與蘇小春履約的裁決,并要求其補發(fā)蘇小春相應的工資?!白愎苤行摹辈环脹Q,曾于去年3月8日將蘇小春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理由為“因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原告認為已經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足管中心”敗訴。
“在改革的時候,足協(xié)給了我們兩個選項,A是留在足協(xié),B是跳出體制。我選擇了A,但在崗位選擇上,領導當時以‘保護我’為由要把我調離原崗。我覺得我一個會計,想不通有啥可被保護的,因此難以接受,沒想到事情成為這樣?!碧K小春對記者表示。
雖然打贏官司,繼續(xù)回到足協(xié)上班,但在蘇小春看來,自己似乎已成為“不受歡迎的人”。他稱,在官司以后,雖然工資恢復,但自己的實權并沒有恢復。他還說,公司另聘了財務主管,他每天仍然打卡上班,準點下班,沒有實質工作內容。他還通過短信告訴記者,“我一直在中國足協(xié)上班,在8層。中超公司在9層,他們(以前)都是來我辦公室簽字的。”直到近日出現(xiàn)“丟章”一事。
律師:登報掛失是公司正常權利
如蘇小春所言屬實,那么中超公司登報丟失財務章、法人名章的做法是否合規(guī)呢?
北京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是否得知印章丟失,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法律。從程序上來說,只要所走流程合法,公司就有權利重新申請刻章,這屬于公司正常的管理行為。
不過一般來說,公司的財務章歸財務管理,而法人章應該是由公司法人管理,兩個章不應該在一個人手中。
在此事中,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在于,中超公司取消蘇小春財務審核權的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潘錦分析稱:
從流程上來說,公司召開董事會并進行決議,只要符合相關的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就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非得要監(jiān)事在場。
從內容上來說,決議內容只要不違背《公司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公司無論做何決策都屬于正常管理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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